潘静如︱文章千古事:杜甫诗中的“犯”字
潘静”中国旅游研究院副研究员杨彦锋表示。
今年7月26日,文章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李华生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张某在证言中称,千古他承租涉案土地,李华生等人在租赁合同上签了字,并盖有北邵洼村民委员会公章。
案发后,事杜北邵洼村主任郑某以及负责保管村公章的会计刘某均证明,事杜李华生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在伪造的土地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未经过村两委商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程序。2013年初,甫诗犯字张某承租的土地面临拆迁,李华生就不想把这块地租给张某了。以贪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潘静缓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李华生代表北邵洼村委会与王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文章借王某之手向村里缴纳了涉案土地租金4万元,并找人在这块土地上建了房屋等待拆迁。王某表示,千古她曾经不想签协议,“但因为他是村支书,我是从外地嫁过来的,我也不敢拒绝。
为了获得停产停业补偿,事杜李华生又花费40万元使用费,借用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来证明这8亩土地上存在生产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甫诗犯字2013年至2014年间,甫诗犯字李华生利用协助南邵镇政府从事北邵洼村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租赁合同、虚构经营事实,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资金共计518万余元。李华生说,潘静“因为我和王某熟识,而且作为书记,我能够确保王某听话,就提出让她替我租下这块地,还承诺待拆迁后给她一些好处,王某就同意了。
因贪污获刑11年半法院审理后认为,文章李华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文章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王某采用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骗取国家拆迁资金并非法占有,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今年7月26日,千古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李华生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张某在证言中称,事杜他承租涉案土地,李华生等人在租赁合同上签了字,并盖有北邵洼村民委员会公章。案发后,甫诗犯字北邵洼村主任郑某以及负责保管村公章的会计刘某均证明,甫诗犯字李华生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在伪造的土地租赁合同上加盖公章,未经过村两委商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程序。